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Association of Guizhou Refractories Industry(缩写AGRI)。

第二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是由贵州省内耐火材料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客观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单位自觉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搞好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交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为耐火原材料行业服务。

第四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是经过贵州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办公地址设在贵阳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问题,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关系,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协调会员间价格等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协助政府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和活动,查处会员违法行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耐火材料行业统计,收集、分析耐火材料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四)举办政府授权的专业培训班,学术专题讲座,积极为企业培训专门人材,提高企业素质,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五)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八)主动参与对外贸易争议的处理,积极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九)发展耐火材料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各项活动。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是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贵州省境内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的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贵州省耐火材料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贵州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贵州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决议。

(二)维护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团结,保守本会秘密。

(七)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 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八) 聘请协会顾问。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由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制定贵州省耐火材料刚也协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领导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履行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聘请协会顾问。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理事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十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主要从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即免去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领导继任。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代表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现任会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经现任会长书面授权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受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有关业务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办公会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经理事会授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员,会计人员必须履行核算、监督职能。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终止、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终止前,需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经20149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贵州省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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